冀科政〔2026〕16号
省科技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20日
河北省“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做好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研发机构类型及核定程序
(一)科研院所
1.本方案所称科研院所是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生院、图书馆。
2.对于现有符合条件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石家庄海关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知科研院所及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3.新增符合条件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开展核定工作。申请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一式四份材料,具体包括:单位章程、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转制科研院所
1.本方案中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所属科研机构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且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我省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3.新增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开展核定工作。申请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一式四份。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1.本方案所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经省科技厅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3.根据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已在省科技厅备案并在有效期内,且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4.新增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进行核定。申请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一式五份材料,具体包括:单位章程和内控制度复印件、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见附件1)、机构人员名单表(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学历、技术职称等材料,见附件2)。
(四)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1.本方案所称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2.根据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管理规定,已在省科技厅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直接核定,单位不再提出申请。
3.新增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开展核定工作。申请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一式四份材料,具体包括:单位章程和内控制度复印件、开展工作所必需科研设施设备情况、人才团队情况、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其他要求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石家庄海关和省税务局,按职责开展名单核定及后续管理工作。核定名单由省科技厅函告石家庄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并将核定结果通知相关研发机构。
(二)按照“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创新主体”的原则,不需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提出申请,省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掌握的政务信息主动启动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有关单位的核定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推送给海关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名录库。
(三)核定后的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核定变更后的研发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石家庄海关,抄送参与核定的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并通知相关研发机构。
(四)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核定的研发机构名单和截至上一年底有效的研发机构名单报送科技部。
本方案执行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附件:
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表.doc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人员名单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