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9日
邯郸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我市科技成果中试验证难题,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加快培育新兴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邯郸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具备固定场地、技术设备条件、中试服务能力,建立完善技术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行业准入资质,为科技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工程化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服务的科研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围绕邯郸市主导产业和重点县域特色产业,致力于实现“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应用—成果转化”全过程无缝衔接,是从研到产的“中间站”和紧密连接创新链上下游的重要桥梁。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全市中试基地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是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中试基地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科研场地和中试基地均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
(二)拥有从事转化工作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三)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技术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先进性,中试产品有良好市场前景。
(四)拥有提供中试服务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40%。
(五)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能够对外部科技成果提供开放化的中试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
(六)单纯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平台(载体)不在中试基地范围内。
(七)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中试基地的工作通知,启动中试基地命名工作。
(二)材料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因提供材料不真实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推荐单位、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不承担相应责任。
(三)汇总推荐。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中试基地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审查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组织评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中试基地评审,提出拟确定中试基地名单。
(五)审定公示。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命名。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统一命名为:“邯郸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
第七条 需提供材料:
(一)邯郸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申报书;
(二)邯郸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方案;
(三)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非共建无需提供);
(五)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清单;
(七)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孵化的企业、承担的中试项目清单及签订的中试合同等;
(九)研发平台及中试成果证明文件;
(十)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十一)上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其他附件材料。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纳入市级管理的中试基地应按要求在每年3月份前报送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对中试基地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核评价,重点围绕日常运转、开展服务、取得成绩等情况进行评价。绩效评价组织程序与申报程序相同。
第九条 绩效评价通过条件:继续满足中试基地基本条件,近三年累计完成中试项目5项以上,通过实施中试项目开发新产品3项或转化成果3项以上并形成销售,实现科技成果熟化转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再纳入市级管理序列:
(一)连续2次不参加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
(二)出现严重服务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
因(一)、(二)、(三)项所列原因不再纳入市级管理序列的,自移出序列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发生更名、依托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由中试基地申报主体和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对新确认的中试基地,择优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中试基地建设专项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用于中试基地的运营、研发、生产等活动。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示范平台项目。通过绩效评价的,享受新确认中试基地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中试基地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和产业主管部门委托中试基地承担各类创新任务。对于引进京津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将中试基地作为推动本地区和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鼓励企业和企业家向中试基地捐助钱款和仪器设备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