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工信装函〔2025〕40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河北省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报送工作,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和有关注意事项一并转发如下:
一、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符合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相关要求。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下简称各市工信主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9项。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1-14项需分别提供相关情况说明或材料清单。
三、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组织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核推荐,于2025年9月8日前将初核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报告,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见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各市工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五、其他相关事项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文为准。
联系电话:
省工信厅装备工业处0311-87800820
省财政厅税政处0311-86773414
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0311-86981141
邮寄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02号
附件:
1.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企业初核推荐汇总表
2.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5年8月22日